地下工程防水堵漏的设防高度最早是以地下水位高度加1m(1m既是毛细管水上升的高度)为设计依据。地下工程堵漏防水技术规范明确的提出地下工程防水设防高度不仅与最高地下水位有关,而且与地表水、上层滞水及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文地质变化有关,所以不能单纯地以最高地下水位而定。应综合分析历年来水文地质资料,并根据工程重要性、工程建成后地下水位变化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定。
随着人们对地下水运动规律及地下水位变化特性认识的加深,综合考虑了上述各种地下水的作用及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地下水变化以及生产生活用水排放等对地下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确定了地下工程设防高度的新标准。
对于隧道、坑道等单建式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全封闭、部分封闭指防水层的封闭程度),部分封闭只在地层渗透性较好时或有自流排水条件时采用。
对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确保地下工程正常使用。